信访工作细则
编辑:发布日期:2013-04-07
上海商学院信访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保障师生员工和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和《上海市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访事项,是指本校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等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校领导、校长信(邮)箱、各部门、学院等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等,按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学校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学校信访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各部门、各学院要引导群众依法逐级反映诉求,应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意见、建议或要求等,接受群众监督,做好信访工作。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四条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校领导、校长信(邮)箱、各部门、学院等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本校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 信访人在进行信访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等,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共财物,不得威胁、纠缠、诽谤、侮辱、殴打接待人员。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信访人对其主张的事由及请求,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如实反映问题,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时,应到学校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反映问题完毕后,应按要求尽快离开,不得占据接待场所。
第八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或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时,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担任组长,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负责信访工作的开展。学校设置专门的信访电话、接待室、校长信(邮)箱、建立每周一次(寒、暑假及国定假日除外)校领导接待日制度。信访接待室应具备卫生、办公和接待条件,要具有安全保护设施。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党总支书记分管信访工作,各部门、学院配备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处理信访事项。
第十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在上级信访部门和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公开并畅通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信息渠道。
(二)负责协调全校信访工作,登记、受理按规定和职权需由学校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涉及多部门的信访事项。
(三)做好校领导接待日的接待记录,及时跟踪校领导接待信访事项的处理落实情况,并向参与接待的校领导报告信访动态和处理结果。
(四)向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交办、转送相关信访事项,并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和信访工作情况。
(五)做好信访矛盾排查和调处工作,及时掌握学校信访动态;对集中反映的信访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的建议;对重大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
(六)接受上级安全维稳部门的工作指导,及时报告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信访动态及信访排查信息;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及相关情况的调查任务;负责上报各类信访统计数据、材料等;认真做好信访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七)做好学校各级信访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八)负责与信访工作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学院信访工作职责
(一)贯彻信访工作制度和规范,建立健全本部门(学院)信访工作责任制。各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党总支书记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重要信访事项亲自推动解决。
(二)公开并畅通向本部门(学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信息渠道。
(三)及时处理属本部门(学院)职权范围内、通过本部门(学院)信息渠道收到的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等,做好告知和答复,妥善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矛盾,防止其发展为信访问题,减少学校初次信访事项。如遇本部门(学院)职权范围外的信访事项,应及时报学校信访办公室。
(四)及时受理校领导、信访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答复信访人;提交涉及跨多部门信访事项、由信访办公室统一答复的回复意见;完成上级单位转办信访事项的调查、汇报等基础材料。
(五)做好本部门(学院)信访材料的整理和归档;研究分析本部门(学院)信访、被投诉等情况,总结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在政策制定和落实中,避免矛盾和问题的产生,争取在源头上解决问题。
(六)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按所涉及的问题立即报告部门(学院)分管校领导,并报学校信访办公室。
(七)做好信访矛盾纠纷的定期排查、及时化解工作,并及时将排查结果上报学校信访办公室。
(八)信访人来访时,涉访各部门(学院)应根据信访办公室通知和要求,及时派人赶到现场配合做解释和疏导工作。
(九)负责与本部门(学院)信访工作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奉公,尽职尽责。
(三)热情接待,文明礼貌,耐心倾听,认真记录,及时处理,答复明确。
(四)不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五)遵守保密制度,不透露信访工作秘密。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三条对信访人反映的信访问题,学校按照业务管辖范围,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政策法规制度有明确规定的,要依法按政策制度抓紧解决;对信访人要求合理,但制度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完善的,要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制度;对信访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进行说服教育、积极引导。要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不能突破政策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 群众来访接待处理
(一)认真听取来访人员诉求,指导来访人填写《上海商学院来访人员登记表》,登记姓名、部门(学院)、联系方式、所反映的问题、诉求和依据等内容,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人提供进一步的书面材料。
(二)来访人员所反映的事项能当面解决的要予以当面解决;不能当面解决的要耐心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信访工作人员收到信访事项后,应逐项登记信访人的姓名、部门(学院)、联系方式和反映的问题、诉求等内容,并填写《上海商学院信访处理单》,按照信访工作流程图办理。
第十六条信访事项办理后,应将处理意见书面或口头答复信访人,并将答复意见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期限
信访事项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受理部门(学院)应在信访办公室设定的期限内尽早办结信访事项。一般的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信访办公室;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向信访办公室说明情况后,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办结。30日内仍难以办结的,应向信访办公室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到期将办理结果报告信访办公室。
上级部门转交学校处理的信访事项,应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办理。上级部门转交非学校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及时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
信访人对回复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信访办理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复查,收到复查申请的单位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信访人出具书面复查意见。
信访人如对复查意见仍有异议,可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天内,向复查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复核。
信访受理程序终结,信访人如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学校提出投诉请求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十九条 信访材料的归档
信访件办结后,依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材料的整理,做到文件齐全、及时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属于纪检监察部门业务范围的信访件按照《上海商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沪商院纪委〔2014〕4号)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信访工作细则》(沪商院办〔2007〕1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商学院系统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商院委〔2008〕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上海商学院信访办信访工作流程图
附件2
上海商学院职能部门(学院)信访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