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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商学院学生国(境)外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3-11-06


随着中外高校交流合作不断加深,近年来我校推荐优秀学生到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人数逐年增加。为进一步规范国际交流学生学分认定的管理,在《上海商学院本科

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际交流处审核,在教务处备案过的国际交流中长期、短期项目,参加学生须为我校注册在籍本、专科学生。

学生选派办法参照沪商院外〔2023〕83号文,《关于学

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操作细则》执行。

一、专业与学分要求

1.参加中长期交流项目的,经学校批准赴国(境)外高校学习的外语类专业学生,应到国(境)外高校相同语种专业,学习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同或相近的课程。非外语类专业学生,应到国(境)外高校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参加短期项目不受专业限制。

2.本科生赴国(境)外高校学习一学期的学分认定最

25学分,专科生赴国(境)外高校学习一学期的学分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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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最高23学分。

3.因国(境)外高校与我校课程体系不同,学生在国(境)外高校交流期间如无法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有

课程,则未完成的课程,需返校后补修。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历证

书。

4.学生在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课程学分,需经各学院及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认定。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

的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5.学生在国(境)外高校修读的课程认定为校内课程学分后,按校内课程学分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

参照《上海商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二、学分与成绩认定

1.中长期交流项目(一学期及以上):学生赴国(境)

外高校学习的过程中,所修读的课程需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相同或相近,国(境)外修读的每门课程最多只可认定为本专业一门相同或相近课程,且原则上国(境)外高校课程学分需大于或等于校内课程学分,经审核后方可认定为本专业相应课程学分;若国(境)外高校课程学分低于校内

课程学分的,不足的学分需修读校内本专业其他课程补足。

在国(境)外高校修读课程不在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

的,可按实际修读学分认定为校内通识选修课学分,且单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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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最高认定学分不超过3学分。

2.参加短期交流项目(不超过一学期):经各相关部门审核后,交流课程的学时、学分、课程大纲、教师授课资质等达到校内课程要求,将课程相关材料在教务处备案后,据学生国(境)外高校课程成绩单,可按实际修读学分认定为校内通识选修课学分,且单门课程最高认定学分不超过3

学分。寒、暑假期间的短期游学项目,原则上不认定学分。

3.国(境)外高校课程成绩是百分制,可按对方学校

给出的成绩直接认定,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国(境)外高校课程成绩是等级制,则根据下表转换成

百分制成绩认定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等级类型

百分制成绩

A+

95

A

90

A-

85

B+

82

B

78

B-

75

C+

72

C

合格

68

C-

66

D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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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及格

60

F

不计

三、操作流程

1.交流生应在出国(境)前了解本办法和《上海商学

院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以及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由学生所在学院在学生出国(境)前,对学生进行学业指导,并做好人才培养方案内课程的选课指导和学分认定指导。在学生出国(境)前至少两周内将《课程预选情况

汇总表》报送教务处。

3.学生交流学习期满返校后一个月内(如遇寒暑假,

顺延至开学后一个月内),在二级学院指导下,按出国(境)前《课程预选情况汇总表》备案内容,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内提交课程学分认定申请及佐证材料,并将国(境)外高校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报送教务处审核,教务处负责审批学生

课程学分认定申请。

教务处核验成绩单无误后,成绩单原件交由各二级学院

返还学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商学院国际交流学

生学分认定办法》〔2014〕199号文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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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39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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