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外高校交流合作不断加深,近年来我校推荐优秀学生到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人数逐年增加。为进一步规范国际交流学生学分认定的管理,在《上海商学院本科
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际交流处审核,在教务处备案过的国际交流中长期、短期项目,参加学生须为我校注册在籍本、专科学生。
学生选派办法参照沪商院外〔2023〕83号文,《关于学
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操作细则》执行。
一、专业与学分要求
1.参加中长期交流项目的,经学校批准赴国(境)外高校学习的外语类专业学生,应到国(境)外高校相同语种专业,学习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同或相近的课程。非外语类专业学生,应到国(境)外高校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参加短期项目不受专业限制。
2.本科生赴国(境)外高校学习一学期的学分认定最
高25学分,专科生赴国(境)外高校学习一学期的学分认
定最高23学分。
3.因国(境)外高校与我校课程体系不同,学生在国(境)外高校交流期间如无法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有
课程,则未完成的课程,需返校后补修。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历证
书。
4.学生在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课程学分,需经各学院及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认定。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
的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5.学生在国(境)外高校修读的课程认定为校内课程学分后,按校内课程学分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
参照《上海商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二、学分与成绩认定
1.中长期交流项目(一学期及以上):学生赴国(境)
外高校学习的过程中,所修读的课程需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相同或相近,国(境)外修读的每门课程最多只可认定为本专业一门相同或相近课程,且原则上国(境)外高校课程学分需大于或等于校内课程学分,经审核后方可认定为本专业相应课程学分;若国(境)外高校课程学分低于校内
课程学分的,不足的学分需修读校内本专业其他课程补足。
在国(境)外高校修读课程不在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
的,可按实际修读学分认定为校内通识选修课学分,且单门
课程最高认定学分不超过3学分。
2.参加短期交流项目(不超过一学期):经各相关部门审核后,交流课程的学时、学分、课程大纲、教师授课资质等达到校内课程要求,将课程相关材料在教务处备案后,根据学生国(境)外高校课程成绩单,可按实际修读学分认定为校内通识选修课学分,且单门课程最高认定学分不超过3
学分。寒、暑假期间的短期游学项目,原则上不认定学分。
3.国(境)外高校课程成绩是百分制,可按对方学校
给出的成绩直接认定,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国(境)外高校课程成绩是等级制,则根据下表转换成
百分制成绩认定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等级类型 |
百分制成绩 |
A+ |
优 |
|
95 |
A |
|
|
90 |
A- |
良 |
|
85 |
B+ |
|
|
82 |
B |
|
|
78 |
B- |
中 |
|
75 |
C+ |
|
|
72 |
C |
|
合格 |
68 |
C- |
|
|
66 |
D |
|
|
64 |
三、操作流程
1.交流生应在出国(境)前了解本办法和《上海商学
院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以及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由学生所在学院在学生出国(境)前,对学生进行学业指导,并做好人才培养方案内课程的选课指导和学分认定指导。在学生出国(境)前至少两周内将《课程预选情况
汇总表》报送教务处。
3.学生交流学习期满返校后一个月内(如遇寒暑假,
顺延至开学后一个月内),在二级学院指导下,按出国(境)前《课程预选情况汇总表》备案内容,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内提交课程学分认定申请及佐证材料,并将国(境)外高校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报送教务处审核,教务处负责审批学生
课程学分认定申请。
教务处核验成绩单无误后,成绩单原件交由各二级学院
返还学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商学院国际交流学
生学分认定办法》〔2014〕199号文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