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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商学院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10-28

根据《关于推动本市大学生持卡就医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待遇发[2021]42号)、《关于全面推进大学生持卡就医结算工作通知》(沪医保中心[2022]56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上海市全面实行大学生持卡就医结算情况,方便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及研究生就医,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成立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小组,由主管副校长任组长,校办、学生处、后勤保障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组员。各院区自行成立相应保障机构。

第二章医保缴费

第二条根据有关规定,本市各类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及高职高专学生,在校期间须参加由学校集中统一办理的大学生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大学生实行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居民中小学生标准,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

第三章医保待遇

第三条学生在已定点联网校内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的医疗费,由个人自付20%,不缴费参保的学生不能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在校内医疗机构就医需全额自费。

第四条学生到校外医院门急诊就医无需通过转诊,其医疗费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个人自付3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个人自付4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个人自付50%。

第五条学生门诊大病参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执行,具体详情须至就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咨询办理。

第六条参保的大学生住院医疗待遇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执行,即大学生每次住院所发生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个人自行支付比例分别为20%、25%和40%。

第七条大学生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可以通过上海“一网通办”官网、“随申办市民云APP”、“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等渠道办理),在外省市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跨省直接持社会保障卡结算。

第四章就医管理

第八条大学生缴费参加每年度上海市城乡居民(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后,持医保就医凭证,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保就医凭证包括社会保障卡(金融社保卡)、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及相关凭证(符合就诊医疗机构规定的、与上述实体凭证同等效力的各类电子凭证(电子社保卡),从2023年1月1日起,学生可持卡进行就医,享受门诊和住院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结算时不用先行垫付,按医保待遇标准进行统筹抵扣,无需转诊,无须回学校报销。

第五章注意事项

第九条大学生按照年度标准缴费,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居民医保待遇;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不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第十条2023年1月1日起,大学生未携带就医凭证的,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且无法报销。

第十一条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在经由国家医保局备案确认的本市医保电子凭证第三方渠道应用程序中申请和激活本人医保电子凭证,包括随申办、支付宝、微信等。

第十二条大学生可通过上海医保、上海社保卡等公众号和医保咨询服务热线(021-12393,医保政策与经办服务)了解相关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商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细则中任何条款与上级现行和新的管理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但不影响本细则中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商学院校长办公室2023年6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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